过户是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过户登记)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使用自制合同。虽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免过户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登记手续就能产生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免过户的情况,只能发生在一般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的物权变更须依法登记设立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一般来说免过户是指在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中可以免除过户时的一些费用。并不是免过户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