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临时工 规定

我工作5年了,单位没有要求我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一切福利条件都没有,每月工资400,低于我们当地最低生活标准820/月,现在单位给我了一份协议书,上面内容大致是:让我放弃一切起诉的权利,如果出现任何事故后果自负,说我自愿放弃一切福利条件。这份协议是否该签?
如果单位现在辞退我,我现在享有什么权利?单位应当给与我什么补偿?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经没有了关于“临时工”的规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而单位以超龄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即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对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给予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中没有“临时工”这词了,统一都是为“劳动者”,并应当同工同酬,同等待遇。所谓“超龄”也没有这个规定,只有“至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可见,单位以临时工或超龄为辞退理由不是不成立的。
问题在于你说的“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该不是合同期限内的辞退,而是原来的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的话,那就不用什么理由了。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也是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参考资料:http://iask.sina.com.cn/b/11462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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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26
  按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没有固定工和临时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不同。
第2个回答  2008-08-20
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起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