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刑法允许类推解释

如题所述

只有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时,才可以适用类推解释。

    形式层面的类推解释禁止一切类推

    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形式层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于相似的情况,然而,只要两种现象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于是,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定罪量刑的危险。

    在解释刑法,只能在法条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现在发展为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层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方面的补充和发展。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 。其二,类推解释的要求经历了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到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过程。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因为文字表述及立法疏漏的缘故,按照其文字含义适用时会造成不公平现象。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正是为了克服形式层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

所以,只有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时,才允许适用类推解释。(以上部分观点,摘自张明楷著:《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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