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地位的不同。

如题所述

【答案】:(1) 被害人在公诉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中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被害人是当事人,但并非具有独立地位的当事人,不能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结果有决定性作用。无独立的起诉权、上诉权,不具备与被告人自我防御权相应的较强的自我救济权。被害人在诉讼中从属于公诉机关,虽然可与公诉人一道行使控诉罪犯的权利,但案件起诉权、撤销公诉和不起诉的权利却在公诉机关,被害人并不享有这些权利。在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可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则只能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上诉。因此,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并非具有独立地位的当事人,尽管他是刑事公诉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诉讼主体之一。被害人是遭到罪犯直接侵害、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尽管也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被害人陈述也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是被害人并不仅仅限于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团体、社会组织等等,而且还可能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因此,被害人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人。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主体。
(2) 被害人在自诉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除完全享有以上权利 (除不服立案决定的救济权、不服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申诉权)外,还享有自诉案件犯罪的追诉权、对起诉后的案件与被告人和解、撤诉的权利、对未生效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以及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权利。
(3) 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中,被害人可以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两种情况:第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害的;第二,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害的。另外,对于被害人囚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