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该证下的款项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该条款,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 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