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畜牧水产品、温室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大规模种植养殖业的发展。除设施农业附属管理和永久性建筑用地外,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必须依法办理。除建设用地管理外,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未破坏土地、易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及附属绿化隔离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业用地转让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耕地占用的,应当执行补充任务。农业设施用地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规〔2019〕《农业和农村部关于设施和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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