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如题所述

家庭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养育和照料子女,教育是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培养子女。父母的这种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并不附带任何条件。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生活费。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管教是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是父母确保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免遭外界的侵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3.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是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对父母进行关心、照顾和帮助。赡养、扶助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当子女不止一人时,可本着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精神,共同履行这一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4.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以上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

祖孙间也属于比较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或父母虽未死亡但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有权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兄弟姐妹为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有条件的,即: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姊抚养长大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有赡养的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当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四、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二、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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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06
家庭没有什么义务可言,义务说的是家庭成员。
是从不同角度加以规定的。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是指保护儿童、老人的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具体的权利,而敬老爱幼是在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儿童和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需要提出的要求。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是指家庭成员在财产上、思想上、生活上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援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家庭成员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以强凌弱、对家庭成员实行差别待遇,家庭成员间应融洽相处,团结互助,避免无谓的纠纷;应努力工作,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
第2个回答  2022-11-02
有担当,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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