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残警察有责任吗

犯罪嫌疑人自残警察有责任吗

 涉嫌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在派出所的监控,几乎是全覆盖无死角的,询问室更不必说,必须是录像且录音,县政府能面向媒体发布以上内容,一定是拿到了出警录像和询问室监控的“足够证据”。

人想死谁也拦不住,人想以自残相要挟“被释放”也是谁也拦不住,按照正常的普世逻辑来说,“你自伤自残死了,又不是我打的,关我屁事”,但是现实就是这么残酷,除了警察没有人是可以白死的,总要有人来抗这件事以平息舆论或者平息家属,首当其冲的,必然是沾上此事的干活的“涉事民警”。

“没有医生随警值班可以及时开展救治”以及“没有检法随警值班可以当场指导如何免责”的情况下,易猝死、易自残的醉汉群体就不要往派出所带回了,但现在看来,以自残要挟执法的,已经不仅仅是醉汉这个惹不起的群体了。

有人在派出所死亡或受伤,没有人去考虑原因是什么,没有人认为嫌疑人自残自杀的后果完全是他们咎由自取,而是要求此事派出所必须要给一个“说法”、一个“交待”,而这个“交待”还不能是“后果自负”这样的普世哲理,必须要有派出所的人来扛下此事,所以,凡是有这样的事,“有责任”的民警被停职都是“上上签”了,还有很多民警因此都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刑,搞得好像这些自残的人都是警察“杀”的一样。相信如果有幸免于难不被判刑仅仅给个处分的民警,心里一定在想:“老子以后再也不传唤人了,老子以后再也不能待在一线了。”

说这些都没用,既然我们逃不出一线,我们就必须要搞清楚如何才能免责。

在追责上,玩忽职守无非就是卡两个点:1、嫌疑人自残时无人看护,没有尽到“看护责任”;2、嫌疑人自残后没有发现或者过于自信嫌疑人是在“演戏”而导致没有及时施救,没有尽到“救治责任”。



1、不较真的心态必须要有,当大环境改变时,识时务者为俊杰。这一点很重要,心态可以决定你的处事方式,可以改变你的命运。

2、能现场处理的尽量不带回来,哪怕现场和双方多磨上几个小时,尽量现场解决。现场不好解决的,非紧急必要,可以给当事人一个冷静期,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就可以,没必要针尖对麦芒。嫌疑人死在马路上,家属找不到“天地”索赔,一旦嫌疑人死在了派出所里,无疑他们就是中了“警察彩票”。

3、向上级书面报告要给派出所政府采购“醒酒椅”。醒酒椅是可以将人软包并固定约束的特殊装备,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醉酒的、不冷静的人自残。购买报告报上去了就会有“痕迹”,上级不给买,是上级的事,采购的质量不合格出了问题,也是上级的事,万一将来有什么不好的事情发生,一线至少还能拉个垫背的,利益捆绑了,就会有人替你着急了。

4、任何时候,嫌疑人身边不能没有人看护。有人看护,嫌疑人趁看护人员不注意撞头自残,那是意外;没人看护,无论他做什么出了问题,都是其他部门可以把家属大闹的矛盾转嫁给你的“合理理由”。

5、无论嫌疑人是不是装死,只要发现苗头不对或者嫌疑人自称需要就医,都要第一时间拨打120抢救,记住,不是警车送医,一定是要120来急救。警察没有专业急救知识,万一送医路上嫌疑人死了,家属会说嫌疑人本来不会死,是被警察“送”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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