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从滨州转入济南都转哪些手续具体流程能帮忙写一下吗

如题所述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初次参保时,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事实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从1998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向前补费,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不能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税务登记证、税票、从业资格证等证明当时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原始材料,填写《企业养老保险个体参保登记审核表》,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企业养老保险个体参保登记审核表》,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较低负担较重的,本人可提出申请,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100%之间由其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申报,缴满15年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军队转业、复员、退役人员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军龄按相关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自2009年9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后,退休之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给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性质用工单位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或按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规定的乡镇企业人员执行原规定),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期缴费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单位参保人员因上述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继续缴费期间又自愿停止缴费,且缴费不满15年的,依照相关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一次性待遇。
三、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工作要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调动各类城镇从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扩面征缴工作良好氛围。要继续以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各类漏保人员为重点,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从参保准入、待遇计发、退休审批等各工作环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要求,规范精简各项工作规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保单位和人员,确保把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实、做细、做扎实。
应参保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于2009年12月底前主动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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