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9年7月17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职期间参加了公司出资的一个培训,在培训协议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公司强词夺理,满天要价,现在关于培训违约金达不成共识。 我在没有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到2019年8月17日,我是否已经和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我需要保留什么书面材料作为法律依据吗? 如果不是,请问就目前情况,我能采取最好的行动方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