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旭: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变革

如题所述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修改,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层级,即将适用主体由“人民法院”改成了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了其他级别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这样的更改有效保障了其他层级法院管辖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二是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标准,即从原来的根据案件种类、可能判处的刑罚种类及检察机关的建议、同意与否作为标准,变更为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认罪情况及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角度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一重大转变,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也更加体现了新刑事诉法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这是立法的重要进步。三是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同时规定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对于不具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变更处理。四是明确了公诉人应当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原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于这一规定,虽然很多基层检察院反映这是增加了公诉人的出庭量与工作量,存在司法资源浪费的可能,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加强诉讼监督,形成控辩裁三方诉讼职能作用的典型审判程序样态的同时,也是试图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将给公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有效解决。公诉部门在积极应对中应该冷静客观研判形势,及时采取对策,捕捉机遇,努力开辟公诉工作的新格局:  一、全面集中出庭弥补监督缺位,节约司法资源 。此前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在最高检2008年的一份调研报告中显示,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率不到3%,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到40%左右。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又不到庭支持公诉,不符合诉讼规律。出庭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平台,大量公诉案件不出庭,也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刑诉法更好地契合了诉讼规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以前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现在“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变化,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多方保障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挑战。  鉴于“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势必造成基层检察院工作量的加大,笔者认为应对措施是集中审理并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公安机关做好衔接,构建协作机制。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尽量采用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办理、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出庭方式办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传所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到庭后,集中查明被告人的情况,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同时检察院集中派公诉人统一出庭支持公诉,同时进行庭审辩论与最后陈述,同时宣判,还可将同类型、情节类似、刑期相近的案件集中审理,被告人可以相互了解案情与判决结果,实现量刑均衡,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诉工作案多人少背景下程序公正的实现,也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切实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和审理的效率,更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建立审前快速办理机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将直接导致基层简易程序的案件激增,对此,检察机关应该探索出更加科学的办案机制,以适应这种变化,可以尝试建立审前快速办理机制。 首先,本着案件繁简分流的移送原则,可与公安机关协商集中移送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扎实,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对不属本院管辖、案卷材料不齐、证据不扎实等案件,不予受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其次是简化办理过程。一是简化文书格式。《简易程序审结报告》建议采取格式化套打方式,这样可以大大减少重复工作量。二是在办案时简化讯问(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认罪),讯问时最重要的是充分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三是实行专业分工。建议以各办案小组为单位,自己协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办理方式。如相关换押、告知、送达等事务性工作由某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则集中精力做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案件处理意见和相应出庭预案的拟定。  三、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就庭审方式方法、庭审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沟通,对起诉书宣读、讯问、举证质证、发表量刑建议等环节进行合理规范。起诉书宣读,重点宣读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简化讯问环节,重点围绕焦点问题讯问,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可以省略讯问环节;简化举证、质证环节,重点说明证据证实的问题;简化法庭辩论,重点就量刑进行辩论,并注重强化教育、挽救和法律宣传效果,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四、提升出庭支持公诉能力。构建以出庭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格局,以出庭能力作为衡量公诉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要求将会越来越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对抗演练、命题演讲等活动,不断督促公诉人通过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同时,要充分运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合议庭评价反馈、庭审陪审员员旁听评价出庭情况等多种途径健全公诉人出庭考核机制,使年轻公诉人迅速成长起来。同时保证公诉部门的办案车辆、多媒体示证等需求,提供工作所需的必要保障,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的效率与质量。  作者系安徽省凤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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