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毕业的,当时跟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时在备注栏写了:在本单位服务期为5年,此协议书违约金5000元。到单位工作以后,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现在我想跳槽,单位向我索要5000元违约金是否合理。我从网上查到,三方协议有效期截止到单位报到的时间,也就是说我到单位里报到了,三方就应该做废了;可是又有人说,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工作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待遇,工作期限,还有违约责任,那么这就已经相当于是劳动合同了,我如果要跳槽,单位根据我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
我很糊涂了,这两种说法又没有法律依据呢?北京市有没有明文规定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