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签订的是综合工时制,开始上班的时候是每周双休,后来因为营业不好就安排多休息,这情况因为有人员辞职后营业又开始变好,但是人员又不够就叫加班,加班不给加班费说补偿以前欠公司的班这样子合理吗?
能帮我解释一下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吗?
现在公司就是说我们欠的要还没有加班费,但是现在马上都快15年了也不说清楚要怎么还如果我申请仲裁的保留什么样子的证据呢?谢谢
我也不知道不大合法,但是不合法的地方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