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强奸犯罪人发现被害人正来月经而停止犯罪的。为什么是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如题所述

  中止是主观停止,未遂是客观条件不具备不能进行。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停止强奸行为是主观停止,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
  月经期对于常人而言可能不适宜发生性行为,但是,对于强奸犯而言,并不是足以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客观障碍。因此,强奸犯因为受害人月经而停止犯罪的,属于能犯而不犯,构成中止。
  未遂是不能实施犯罪被迫停止或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无法既遂,月经期不属于不能实施强奸的范畴或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无法既遂。在夫妻之间正常的性行为中,确实存在月经期间发生,因此,更印证了所谓不能实施强奸行为是不正确的判断。
行为人甲主观上是嫌脏还是风俗习惯导致中止的,不影响其中止的成立。只要是其主观上自愿放弃实施犯罪,客观上可以实施犯罪的,都是属于中止的范畴,而不是未遂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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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9
简单区分的话,终止的定义是主观停止,未遂的定义是客观条件不具备不能进行。在这个案例中,被害人虽然月经,犯罪嫌疑人如果主观愿意仍然可以实施强奸行为。所以说犯罪嫌疑人停止强奸行为是主观停止,所以属于犯罪终止而不是未遂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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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1-05
因为是准备犯罪的人主动终止的,不是被动终止的
第3个回答  2014-11-05
因为他内心发现没有进行犯罪下去。
第4个回答  2014-11-05
查词典就可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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