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如题所述

第一,移送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刑事责任涉及的案件事实与行政争议涉及的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犯罪事实构成另案事实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先后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公安司法机关有关犯罪事实的处理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的,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等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生效裁判后,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第三,排斥关系。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的批复》(2002年8月30日)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告知受害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在该解释发布之前已经按照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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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5
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第一,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一律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打诉讼中遵循的某些原则不同。如民事诉讼中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刑事诉讼中则不能调解(刑事自诉案件除外),当事人也不享有处分权。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则为刑事诉讼所特有。
第三,某些审判程序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另外,民事诉讼中有特殊程序而没有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中则正好相反。
第四,执行的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的最后裁判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院不强制执行,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不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诉讼中最后裁判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它不仅可以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第一,打诉讼的前提不同。提起民事诉讼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行政诉讼则是基于原告对行政机关针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
第二,打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都是恒定的,即原告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也只能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能颠倒,也不能是其他人;民事诉讼中的主体无此特点。
第三,举证责任规则不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律由被告承担,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举证一般规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
第四,在强制执行方面也有所不同。在行政诉讼中,除人民法院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执行机构(仅限于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另外,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除对财产权外,还可以对人身自由进行,如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等;而民事诉讼的执行中只能对财产权进行执行,不能涉及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