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6年12月,开了一张发票18000元,但是款未到,发票第二联也未给对方,但我已做了应收帐款,2007年7月,我忘了这笔收入已经开了发票的,所以又开了一张,把发票第二联给了对方,实际上是同一笔收入,开了两张发票,我应该怎么办?我能把2006年开的那张发票第二联,放到2007年7月开的发票后面,证明这是同一笔收入吗?这样2007年7月的就不作为收入了,行吗.请大家帮帮我,谢谢.
是地税的服务业发票.我已经将2007年7月开的发票第二联给对方了.能用2006年12月开的第二联补上2007年7月的第二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