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

如题所述

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 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出发点是对案例提出如下问题,即“谁得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Wer will was von wem woraus?)分析言之:

(1)“谁向谁”(Wer von wem)。请求权是相对权,在回答问。请求权是相对权,在回答问题时须明确权利人针对哪一个义务人主张请求权。

(2)“请求什么”(Was)。这一步是审查当事人主张要求什么,例如支付买卖价金、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等。

(3)“依据什么”(Woraus)。权利人主张的内容须以某个法律规范为基础,能够确立请求权的法律规范称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包括构成要件(T)和法律效果(R)两个部分。构成要件是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由数个要素组成(可分解为t1,t2,t3……)。法律效果是满足构成要件后得出的后果,一般对应着请求的内容。

1.案例事实的核心

2.纠纷的类型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与否定确认之诉之别,分别用以确认法律关系之存在或不存在。

确认之诉的实体规范基础如:

须遵循如下三个步骤:请求权是否产生?请求权是否消灭?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首先,从积极方面考察,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假定)可运用的请求权基础。如果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每一要素都获得满足,可以判定请求权成立。
其次,从消极方面审查,案件事实中有没有权利产生障碍的抗辩事由(权利阻却之抗辩),例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20条)、意思表示无效(《民法总则》第146条)、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未成就(《民法总则》第158条)等。

审查有没有导致已经产生的请求权发生消灭的后果,即考虑权利毁灭之抗辩。毁灭抗辩的主要事由有:(1)清偿、代物清偿;(2)提存;(3)抵销;(4)免除;(5)混同。(6)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不能;(7)撤销权的行使;(8)权利不当行使,如权利失效。

审查有没有阻碍请求权执行的事由,即权利障碍之抗辩(私法上的抗辩权)。抗辩权须被告主张才可适用,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人身性给付或履行费用过高之抗辩权(《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等。

(1)合同请求权

合同请求权可分为原初的给付请求权和次生的救济性请求权。前者例如《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履行请求权,《合同法》第135条的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第159条的出卖人价金请求权。后者例如《合同法》第107条的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11条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合同法》第97条规定解除后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合同法》分则规定具体合同的违约救济请求权,于此不一一枚举。

(2)类合同请求权

如果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被撤销,但当事人基于缔约磋商应尽到照顾、保护缔约对方权益的义务,若有违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其接近合同请求权,因而紧随其后予以审查。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类合同的请求权例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请求权,第43条规定缔约中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合同或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发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被代理人向二者主张连带责任的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无权代理人因代理未被追认时,善意相对人得请求其履行债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因管理请求权

(4)物权请求权

(6)不当得利请求权

依据何种法律规范,请求什么

1.主给付请求权:履行请求权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2.次给付请求权
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判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结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判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审结时间 2010年4月15日)
瑕疵履行 :《合同法》第111条【瑕疵履行】
承受人权利 :《合同法》第155条【承受人权利】

缔约过失 :《合同法》第43条【保密义务】
无权代理

无因管理 :《总则》第121条

停止侵害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妨碍预防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物权法》第219条第1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4)《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不当得利:《总则》第122条

【资源】
1. 朱晓喆 | 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方法导论_法律 (sohu.com)
2.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请求权基础、法律适用及权威案例_腾讯新闻 (qq.com)
3.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之适用与案例研习 - 知乎 (zhihu.com)
4. 民法思维 王泽鉴 & 第四章 请求权基础 (qq.com)
5. 最高法院法官:民法请求权基础思维实例应用精解 (qq.com)
6.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第一、二章的读书笔记 (qq.com)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