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如题所述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间,军龄年数就换算为社保缴费年限,这是有了社保基金以来的一贯政策。
1、1999年1月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征缴社会保险基金。但是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年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
2、在1999年12月国务院、军委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保证退役军人离开部队后的医疗保障,第十二条规定: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3、军委干部部发文为全军将士购买军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对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伤亡的现役军人,一次性发放伤亡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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