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门面的住宅房(房靠路边)拆迁时候如何算补偿?自已有工商执照、国税、地税、注册代码证。

帐户也是公用帐户。每个月国税都开票的。我们的性质是一年不能国税开票超过50万元的。现在房屋拆迁该如何算。谢谢了
我们帐户也是公用帐户。每个月国税都开票的。我们的性质是一年不能国税开票超过50万元的。现在房屋拆迁该如何算。《规定》中解释称,能够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且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额度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来说,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平均效益应当以纳税情况为依据。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过,如果在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续营业超过1年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此外,《规定》还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这是刚查到的我们江苏省的出的规定,按这种情况,我们的补偿该如何算啊?请教了

你好,看了你的提问,看了你还是特别关注了《规定》的了。但是,《规定》里最主要也是你最需要了解的地方你疏忽了。各地颁布的《规定》也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那么,在这里,市、县人民政府又是怎样认定和处理的呢?《办法》上并没有讲明。你家房屋用途很明显是住宅用途,然后你自行改变了用途作为商业用房。根据我以往的评估经验,在遇到这种自己改变用途的房屋征收评估时,征收部门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为依据;如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于改变房屋用途进行了处罚并同意其变更,那么就按照新用途进行评估并补偿。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罚单等,其他还有你那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得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改变用途,那就属于违法改变用途。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会很不情愿,于是征收部门会适当考虑奖励措施、搬迁费用照顾等。但违法建筑就是违法建筑,这一点政府是不可能也不敢做出让步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1-21
这个需要跟三旧办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