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所谓“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就是将出口货物所含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如果征多退少,没有彻底退税,就会影响我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货物出口。反过来未征退税或征少退多,出口退税又变相成为财政的补贴,失去了出口退税原来的意义,同时还会影响国际间的贸易纠纷,导致贸易国的报复,同样不利于我国货物出口。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在国内购买的商品可以凭购买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出口的报关单等退税凭证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生产型的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口国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金可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抵顶不完的退还。
追问生产型企业如果卖给客人的产品要外购,而且和主营生产的产品无关,并用来退税可以吗?我们财务咨询了国税局他们说不能退税,那这样如果客人需要的量大,我们还需要注册一个有出口权的商业企业吗?还是要变更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