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是失信人员,影响儿子考大学吗?

如题所述

父亲是失信人员,影响儿子考大学吗父亲失信黑名单很有可能会影响孩子上大学。失信人员的惩戒:
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探究的一般过程是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开始的,发现问题后,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对问题的答案作出假设.设计探究的方案,包括选择材料、设计方法步骤等.按照探究方案进行探究,得到结果,再分析所得的结果与假设是否相符,从而得出结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一次探究得到正确的结论.有时,由于探究的方法不够完善,也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在得出结论后,还需要对整个探究过程进行反思.探究实验的一般方法步骤:提出问题、做出假设、制定计划、实施计划、得出结论、表达和交流.
科学探究常用的方法有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和资料分析法等.
观察是科学探究的一种基本方法.科学观察可以直接用肉眼,也可以借助放大镜、显微镜等仪器,或利用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工具,有时还需要测量.科学的观察要有明确的目的;观察时要全面、细致、实事求是,并及时记录下来;要有计划、要耐心;要积极思考,及时记录;要交流看法、进行讨论.实验方案的设计要紧紧围绕提出的问题和假设来进行.在研究一种条件对研究对象的影响时,所进行的除了这种条件不同外,其它条件都相同的实验,叫做对照实验.一般步骤:发现并提出问题;收集与问题相关的信息;作出假设;设计实验方案;实施实验并记录;分析实验现象;得出结论.调查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调查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和调查对象,制订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有时因为调查的范围很大,就要选取一部分调查对象作为样本.调查过程中要如实记录.对调查的结果要进行整理和分析,有时要用数学方法进行统计.收集和分析资料也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收集资料的途径有多种.去图书管查阅书刊报纸,拜访有关人士,上网收索.其中资料的形式包括文字、图片、数据以及音像资料等.对获得的资料要进行整理和分析,从中寻找答案和探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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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20
黑名单只对本人及配偶有影响,对其他人没有影响。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养育,父母上了黑名单,自然会或多或少给孩子带来间接影响。比如: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不能坐飞机,意味着无法带孩子去更远的地方或是国外旅游;不能给孩子购买一些保险产品等。扩展资料
上了黑名单会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有:
1、不能申请贷款:如果个人已经有了不良的信用记录,且比较严重,就无法再在中国境内任何一家银行申请贷款。
2、不能办信用卡。
3、限制乘坐交通工具:无法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有不良信用的人,将无法通过淘宝、天猫、支付宝、神州租车等平台购买旅游、度假产品,也没法预定机票。
4、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5、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6、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7、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8、限制网购奢侈品。
9、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10、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措施
1、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做出规定。2、2018年6月1日,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了31名经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将被限制乘坐火车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铁路部门将实施限制购买车票的惩戒。3、2018年6月,福建省罗源县某影城在所有电影正片放映前,会播出一条特殊的广告,内容是一份涵盖120名“老赖”的名单。据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搬上电影屏幕,在福建省尚属首例。4、2018年8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进行严格限制。5、对于“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做法,该《通知》回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联合惩戒措施,并非侵害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6、另外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区政府运输及房屋局和内地关于广深港高铁的规定,由于高铁香港段属跨境铁路,内地和香港营运商已就票务事宜制订共同的规则。7、按内地有关政策,特定“严重失信人”会被限制乘搭高铁。作为国家高铁网络的一部分,上述有关失信人的购票规定亦适用于高铁香港段。8、2018年8月9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督促2平台借款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通告》,公布了9名逾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相关信息。9、2018年8月31日报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教育局发文,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子女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高新法院、双流法院、邛崃法院也相继发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令。10、2018年8月31日,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获悉,北京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个人信用“红黑名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小客车摇号。
11、2018年11月,江西出台惩戒“老赖”新规,要求法院、国土等部门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4-15
父母失信子女受限,治老赖岂可“以毒攻毒”?

这篇题为“儿子今年考上北京知名大学,却差点因爸爸的一个举动无法被录取!”的报道,显然是被当作正能量来传播的。由于自己失信影响儿子读大学,这位老赖父亲后悔不已,立马还清了拖欠银行两年的20万元。这个案例在治理老赖方面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部分网友留言表示支持,有的说“不讲信用是要付出代价的,支持!”有的说“看似简单粗暴,其实方法有效。”

可是,“有效”就合理吗?我以为不然。“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做法,虽然对于治理老赖管用,甚至效果立竿见影,但很容易用力过度,株连无辜。

就上述事件而言,儿子考上知名大学,却因为父亲失信差点被拒录,显然是株连,侵犯了孩子的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既然是父亲失信,就应该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或乘坐高铁等方式,倒逼其还清债务。岂能因为父亲没有还清债务,银行就联手高校,通过威胁取消儿子读大学资格的方式,来逼父亲还债?

涉事老赖担心儿子受牵连,很快还清了20万元,貌似取得了“一箭多雕”的效果:既“震慑”了老赖,又让银行收回欠款,还不影响孩子读大学。但株连本身就侵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利。这种错误的做法,就好比前段时间河南省信阳县为抓飞贼而“株连三代”,以及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10户家庭的房屋被喷漆“涉毒家庭”一样,都是对无辜受牵连者人格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上述报道还列举了苍南县法院今年以来办理的多起“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案件,无非是为了进一步证明这种治理老赖的方式“很暴力,但很有效”。今年5月份,该法院执行法官获悉被执行人吴某的儿子在当地的私立学校就读,立即向该校发函,阐明吴某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明令禁止行为,要求该校不再接收该生就读。事实上,这种做法本质上是限制老赖家长高消费行为,就算孩子不读高价私立学校,还可以读公立学校或学费相对不高的私立学校。因此并没有剥夺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属于株连。但绝不能因此就以为“父母失信,子女受限”合理有效,无可非议。

近年来,各地已经发生多起“父亲是老赖,儿子不能考公务员”事件,涉事单位都把这种“以毒攻毒”的违法行为,当作治理老赖的有效手段,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总之,治理老赖也要讲原则,守法律,不能为了“效果”而株连无辜。否则,也是一种耍无赖,对债主而言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对法律和无辜者而言,则是伤害的最大化。(文/
第3个回答  2021-04-15
父母失信成老赖不影响孩子上大学,但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大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4个回答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影响有哪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的子女是不会受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