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旗与其他旗帜悬挂的法律问题!

今日看到一公司挂了3面旗帜
中间是五星红旗,左边是香港区旗,右边是黑、黄、红3色的条旗,
好像是德国的国旗,
这3面旗帜的旗杆是一模一样的高,
是不是有点问题啊?
国家在这方面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

  由于其他旗帜的悬挂并无相关法律规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悬挂其它国旗,另外,我国国旗的悬挂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国旗法》第七条规定“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外,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因此公司可以随时悬挂国旗。致于香港区旗、其他国家国旗,法律没有限制,也可以悬挂,排列位置和高度也没有限制。

参考资料:http://www.cnsyzx.com/flag/flag/fa.htm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