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检察院来电话问是否调解?

如题所述

  检察院也可以就某些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一十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第五百一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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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4
民事赔偿是可以调解的,但这调解应该由派出所出面调解或是法院在诉讼中调解,不应该检察院调解。
刑事诉讼,如果是应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不能调解,这要是“调解”了,属于“私了公案”是犯法的。
但若是检察院决定不予提起公诉的,则转为刑事自诉案。刑事自诉案是可以调解的,这个调解权也在派出所和法院,与检察院无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