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地区, 一女性,2013年4月满50岁,在某公司已工作13年,购买了9年社会保险(未买满社保),与公司劳动合同期还有2年,到满50岁时,该公司不再为她自己买社保,她就自己以个人名义来买社保,期间还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直到2013年11月底该公司依此员工年满50为由,解除合同,此员工可以得到公司的赔偿吗?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如果她最后得不到任何补偿,关于公司没有提示她可以领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是否存在过失?可以通过法律得到相应赔偿吗?
请各位律师朋友帮忙解答,谢谢!
当地社保局说之前公司不帮她买社保,然后这段时间她就自己买社保,所以就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这样有道理吗?有法律依据吗?她自己买社保期间,还在继续关工作。
追答公司5月左右就不帮她买社保了,但11月底才解除合同。可能你描述的不是很准确,一般办理停保手续的话需要解除合同文件,如果原公司4月底就下文解除合同了,那么办理失业登记超过时间了;如果原公司11月底才下文解除合同,那么还在有效办理时间范围内,社保部门没正当理由拒绝办理。
当地社保局说的自己买社保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在省级和国家的失业保险相关法规上未明确,社保局人员的意思应该是指超过办理时间了。
中山市人社局官网公布的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程序中如下说明: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参保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申请领取失业待遇手续,领取《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如果是4月底就解除合同下文,之后还在原公司工作的话可以尝试向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凭裁决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