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可以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扩展资料
政策
1、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2、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