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取消不同意调岗辞退算哪种情形

2014年11月7日早上,被申请人向本人提出以后要给单位送货的要求,但遭到本人拒绝,于是被申请人就威胁本人让离职(甚至被申请人威胁本人:你再不走我就报警了!),当时本人就觉得被申请人行为异常,即使本人不去送货也不至于直接让离职,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于是本人就明确告知被申请人“我不想离职”;过了2个公休日后,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0日下午终于说出了让本人离职的真实原因:由于华夏钢铁网盈利空间不大,决定对本人的网站运营岗位进行取消,如本人不愿意调岗(做业务员),单位将强行辞退本人(详见证据11页),面对这样的情况看样子本人不走都不行了,之后本人便依法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单位也很配合的给本人出具了以上文件。那么这种情况到底属于什么情形?A、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N+1B、违法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2NC、双方协商一致辞退。(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然后说一下我们公司的背景,我们是家老板4个人的作坊公司,所以如果调岗只能去当广告印刷业务员,而我干的这个网站运营岗位和广告印刷业务员差距很大,所以我当场就没同意,于是让单位出具文件,随后离职。

1、如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则本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

2、如公司没有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凭“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陈述,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问题签订协议的,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

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内容: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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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13
如果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则属于A;反之,属于B。
第2个回答  2014-11-1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若未能达成一致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3
1、如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则本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
2、如公司没有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凭“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陈述,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问题签订协议的,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
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律师。追问

那我该在仲裁申请书上怎么主张,如果我主张第40条第三项让单位支付代通知金,但又没主张违法辞退,那我要赔偿金是不是又得另案起诉能?这样子不是很麻烦了,或者保守点直接2种情况都主张,让仲裁根据情况去选择,这样子就不用另案起诉了。

追答

仲裁请求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本案您认为公司确实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建议主张代通知金和赔偿金。另外,仲裁庭或法院即便认定为本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也会裁决或判决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不会因为您主张赔偿金而驳回您的诉求。
实际案例中,一般除“被迫解除劳动合”外,即便可能会被认定合法(40条、41条),也会主张代通知金和赔偿金。即:只要诉求之间不在矛盾,尽量以全面为原则。

再有,官司有风险。如金额不大,公司又愿意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支付补偿的,,建议尽量协商处理。通诉讼解决,必须考虑败诉、诉讼时间(走完二审一年左右)、执行(时间、公司财务状况)、维权费用(律师代理费)等风险。

追问

那你意思是说,我可以同时主张代通知金和赔偿金(即2N+1),但仲裁法院只会根据A(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辞退),B(违法辞退)其中之一的情况进行裁判。(保守点按通知金和赔偿金(即2N+1)这样主张,省的出现没有主张,不予支持,还得再走一遍流程)
不知道我对你的答复理解对吗?请赐教?谢谢!

追答

理解基本正确。但没有“再走一遍流程”的机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如本构成违法解除,但你只诉经济补偿金(n),视为你行使处分权,不能再另案起诉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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