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我2012年1月到2012年9月是连续交了9个月的社保的,到2012年10月份我离职了,中间断了多半年,2013年6月我怀孕了,2013年8月我又找了一个单位开始交社保,到我2014年3月预产期生的时候才交够连续8个月,北京市社保的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是生育之月连续交够9个月,如不足9个月,生育津贴由单位垫付,生育之后连续缴纳12个月可以补领。那么请问:第一,我之前的2012年1月到2012年9月的连续缴费可以算是这个连续9个月吗?第二,如果不算,这个生完之后连续缴纳12个月是指什么?是说我2014年3月生要一直交到2015年3月才能补领吗?还是说我2013年8月开始交,到2014年7月交够12个月了可以补领呢?第三,我是2013年6月入职这个公司的,能要求单位去社保给我补2013年6月和2013年7月的社保吗?第四,如果能补交这两个月的,这补交的能算到连续缴纳9个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