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找出以上不妥之处。

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

1、不妥之处: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于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不妥之处: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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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3
签订比监理中标价低10%的协议不妥;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不妥;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参加专家评标不妥。追问

监理单位可以同时承担同一工程的施工招标工作吗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参加不妥还是就人数比例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少于2/3不妥?

监理单位有招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的权利吗?问题比较多 拿不准 各方意见也不统一 还劳烦您解答

追答

监理单位是社会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方,在建设单位没有工程技术管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委托监理方代表业主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方案研究、经济评估及工程招投标工作。只要业主委托授权,监理方是可以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评标专家一定得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领导不得参与专家评标工作,只能参与评标前的工作会议。既然委托监理方招投标,他就可以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追问

好的 谢谢您

追答

能为您解决问题是我的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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