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1-1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所以,公司在与你终止合同的同时就应出具终止合同的证明。不过,这不是什么大问题,敦促公司尽快办理即可,公司实在不配合可到劳动部门投诉。
第2个回答 2012-01-21
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应该在12月30日当天出具离职证明给你的。最迟应该在你完成工作交接时出具给你了。
第3个回答 2012-01-24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以领导未签字为由根本没有道理,这应该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应该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程序,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如果没有按时出具,使你在找新单位应聘或缴纳社保受限或其他原因使你受到某种损害,可以根据第89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1-16
在合同期内你自己提出辞职,则没有经济补偿。但是现在,你的合同已经到期,辞职是否被批准已经没有意义。如果单位还没有给你离职证明,你可以拿新单位给的新合同,要求原单位支付,因为原单位没有在合同到期后的15天内为你办理离职证明,影响了你的重新上岗,应该承担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