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大神帮帮忙啊)

案例:
2006年5月1日,某化妆品公司聘请赵某担任导购小姐。双方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十小时。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完成定额后的超额部分按60%提成。若不能完成任务,公司则要扣减赵某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某上班后,总是超额完成任务。但2012年6月,赵某怀孕,状况欠佳,未能完成定定额。后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其工资,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后来,王某又有两个月未能完成劳动定额。2012年10月,公司根据赵某的身体情况,调任赵某担任办公室行政秘书。2012年11月3日,赵某因粗心,打印一份合同时出现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分析以下问题:
(1)如果赵某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2)如果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该案,则赵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为什么?
(3)若在2007年5月1日后,公司仍未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什么?
(4)赵某在劳动仲裁申诉中,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作,公司以采取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予以拒绝,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扣发工资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6)公司调任赵某担任办公室行政秘书的行为的性质?公司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7)若公司调任赵某担任办公室行政秘书,而赵某不同意,公司能否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8)若赵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最后时间是哪一天?为什么?
(9)2011年11月3日,赵某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公司能否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10)若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1、法院是不会受理,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2、赵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然形成了口头的协议。4、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因为不定时工作制首先要去劳动部门申请、并进行登记、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十小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必要劳动时间、5、公司扣发工资不正确、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首先要下发调任通知、通知本人、经过劳动者同意后方可进行调任、然后交接工作、调任部门。7、公司不能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调岗降薪是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就造成了违法解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8、最后申诉时间是2013年11月2日,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9、公司可以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10、公司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滴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的、属于合法解除。不需补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20

    若赵某选择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因劳动纠纷需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已经过了时效。

    存在。属事实劳动关系。

    不可以。

    不正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属调岗的行为。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不可以。调岗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013年11月3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需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