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连带责任。
综合建议:担保物权的建立,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一般担保。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需要根据一方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生活来判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则债权人主张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
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
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