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天能否被定性为自动离职

我于10月28日在XX公司正式开始上班至2012年1月3日。业务职位。中间收过一次工资,有收据证明。第一个月过后并未签署劳动合同等相关合同。于1月4日旷工一天,1月4日通知我已经被自动离职处理。(在此之前公司老板一直安排我在工厂做生产工人,12月20号左右开始至今。我的职位是业务销售。)

问题一:我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补偿?(需要哪些证据?)

问题二:如果工厂不予补偿,我是否能《劳动仲裁》或者《劳动法》起诉?

  《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就是你的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2、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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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05
可以,因为第一月后,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按照双倍工资领取。法律没有规定旷工一天,可以被自动离职,如果工厂不予补偿,可以以劳动法起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1、要证明:
A你在公司工作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B公司满一个月没签订劳动合同、
C公司没支付2011年12月的双倍工资
2、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情况咨询当地法律工作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1-05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除名只适用于有旷工行为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第4个回答  2012-01-05
未签署劳动合同等相关合同可不好办,记住这是一个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