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和承诺应该注意哪些点?

如题所述

招标合同,作为建设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对建设物的施工工作必须通过招投标的程序来进行。招标合同的签署就是双方在招投标结束后,签署的建设合同作为今后建筑的主要依据。那下面小编就招标合同签订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为大家讲解建筑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1、合同的签订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所载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质性内容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主要指工程价款、投标方案、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2、应特别注意合同中专用条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指适宜于所有的招投标建设工程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专用条款是指仅适用于具体工程建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高质量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专用条款的约定上,专用条款越细化、越准确越好。
其中最重要的需注意几点是:  
一、发包方、承包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和创造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分担的约定。我国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则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主要工作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物、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等。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采用哪一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若采用固定价格则应有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三、合同工期的约定。主要是约定除因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此等情形方可顺延。  
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应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及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验收程序、验收要求等。  
五、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应详细约定如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时的责任承担。一般地说,发包人负责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人,但发包人得到的好处是可以节约工程造价,对此,发包人享有选择权。  
六、工程分包的约定。双方应约定要分包的具体工程名称和承担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 ,最好再约定就分包工程三方签订单独合同。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对违约金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约定违约损失的范围,特别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范围。  
八、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可约定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但不能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只能约定二者之一。
包括重要施工程序监理需要进行检查,特别是隐蔽工程以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和质量性。对于材料和设备也有着较为详细的划分,为的就是今后不产生分歧,以免影响施工进度。对于不能协商解决的,合同中也有着详细的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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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10

招标投标的过程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所以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标结果出来后,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不存在中标后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谈判,否则就失去了招标投标的意义。

当然《招标投标法》这么要求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投标人的.报价不同,如果允许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而允许进行合同谈判的话,不但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就彰显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拟定合同条款的重要性。然而在招标的实际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由于没有乙方的存在,拟定的合同条款就难以兼顾双方利益且不能保证完全合理。合同中任意增加乙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减少甲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的情况屡见不鲜,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导致最后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个别合同条款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另一种是投标人为了中标,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