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由谁发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农民工工资支付,包工头、分包人、发包人、总包人、建设方各有各的责任,但应该确定最合适的讨要对象,这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的放矢,提高维权成功率。

第一,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总包单位应存储工资保证金,可建立工资代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下层分包、转包单位欠付工资时,履行先行支付义务,然后享有向分包、转包单位追偿权。违法分包的,总包单位同样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分包、转包单位的直接支付责任。这两类单位直接用工,对其招聘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管理,并承担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

第三,建设单位的先行垫付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包工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一般而言,即使是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者是合法经营资格,包工头仍然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但是他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清偿。

由此可见,农民工工资的讨要途径很多,根据具体情况,农民工可以向上述四个主体主张工资支付。除直接用工的包工头、分包转包单位承担责任外,总包单位往往要承担先行支付责任,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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