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等经费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人民防空、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专项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隐患点分类处置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第十一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评估规范要求,并满足下列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一)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六层以下(含六层)的住宅建筑物、高度二十四米以下(含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物和基坑开挖深度小于四米(含四米)的建设工程;

  (二)其他类型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宅建筑物。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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