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张洪波案判了几年刑

如题所述

被告人张洪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06年12月26日止)。被告人张洪波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洪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洪波当庭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法院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洪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洪波于2005年10月6日18时30分许,在本区将台路“来一锅”餐厅前,因琐事与李某某(男,三十五岁)发生互殴,遂用铁棍将李打伤,致使李: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后胸软组织挫伤伴皮损伤,左第8、9肋骨折,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
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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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8-22
您好,咸丰县张洪波案没有公布判几年。
2019年12月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咸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所原副所长张洪波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提起公诉,判刑年限没有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