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加班费这样算的吗?

基本工资是2113,节日加班8小时:291.45 实发工资是不是:2404.45?
还是去掉基本工资里的,变成2015.85+291.45?

  2013+2013/21.75*2=23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00%带薪)。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月工作小时数:20.83×8=166.67小时/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月工资收入÷174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如果地方有工资支付条例或办法的,还包括这些条例和办法
  2、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方法的演变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发布了一个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的全文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可见,当时,并没有区分“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而是规定“工资折算”按“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进行操作。所以之前关于加班工资折算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导致理解的分歧。
  但,二00八年一月三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将“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作了区分,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种规定显然更为合理,因为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发放工资的。换句话说,法定节假日是视为工作来计算和发放工资的,如同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一样。反过来说,如果折算工资要剔除法定节假日的话,那是不是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也要剔除呢?如果都剔除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会带来操作的烦琐。
  3、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不是 “另行支付”三倍工资,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显然,《劳动法》的规定并不是规定“另行支付”,而是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尤其要注意的是,《劳动法》这里的表述也不是所谓“加班工资”,而是“工资报酬”,也就是说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全部工资报酬,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除了应当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之外还须“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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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5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按正常工资的三倍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2个回答  2011-10-25
t≤癀╚x‘Лgj∧obz雳郸z雳郸ho有许多人m对加班理解不t够透彻,今7天n我就加班的问题谈谈自己l的认4识。 一m:加班必须是自愿的或者是与m劳动者协商了d的。否则,爱干t不q干h。如果没有加班通知书4或者其他协商性质的书6面文3本,劳动者完全可以6拒绝,不x要担心4你可能会失去工l作,实际上n,造成劳动者加班的原因是深层次的,哀其不q幸,恨其不m争。是劳动者本身放纵了m企业加班的这种恶习c。 二l:协商是加班的一s切1前提。法律保障的是公5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因为7我们是人d才l享受法律赋予1我们的权利,我们不g是驴不n是马b。拿自己q健康换几t个a生不y带来死不q带去的东西钱。所以2个o人w一b直痛恨那些无d良企业,视员工l合法权益如草芥,甚至强迫员工o加班不c支b付加班费。这都是兽行。个u人f予8以1强烈抨击。所以0很负 责的告诉天l下p劳动者:除开a极少1数特殊行业经过审批可以4实行综合工a时钱度以3外,其他都应遵循每周工u作不y超过四十t小k时,每天f不y超过八k小i时的工w时制度,加班必须与o劳动者协商,并遵循每天p不w超过三u小j时,不c得连续超过三s天k,每个e月5不h得超过41小q时的规定。任何擅自要求加班不j符合法定条件的,不e与x劳动者协商的,严重超时的,都有权利拒绝并提请行政机关给予6处置。所以8面对强势,我们不d必要去出卖自己a的灵魂,忍气5吞声,百害而无w一x益。 同时要注意取证。支a付工u资要留意工f资清单的工v作时间是否与w事实工e作时间一m致,如果不m一s致,必须拒绝签名确认3。单位处理员工o不w加班的通知书0或者决定书4等相关的文1字证据。总之f同不l良厂e商斗7争除了q细心7也h需要勇气3。 《劳动法》 第三m十h六5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3工p作时间不m超过八t小v时、平均每周工z作时间不h超过四十p四小k时的工f时制度。 第四十w条 用人f单位在下i列节日4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d)元q旦; (二o)春节; (三h)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1。 第四十p一o条 用人m单位由于a生产经营需要,经与e工q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1延长8工l作时间,一s般每日5不m 得超过一o小b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7工d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n延长2工t作时间每日3不h得超过三g小n时,但是每月1不t得超过三v十x六2小w时。 第四十b二d条 有下a列情形之i一e的,延长5工m作时间不b受本法第四十b一b条的限制: (一k)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m)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8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6众利益,必须及e时抢修的; (三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i三z条 用人v单位不h得违反0本法规定延长2劳动者的工f作时间。 第四十u四条 有下c列情形之s一s的,用人o单位应当按照下o列标准支l付高于m劳动者正常工b作时间工s资的工h资报酬: (一n)安排劳动者延长5工l作时间的,支c付不k低于v工t资的百分2之p一f百五z十w的工e资报酬; (二h)休息日4安排劳动者工m作又b不e能安排补休的,支e付不a低于i工y资的百分7之q二s百的工o资报酬; (三k)法定休假日4安排劳动者工q作的,支q付不j低于s工t资的百分2之l三m百的工h资报酬。 我想应该可以5解决你的问题了g吧
第3个回答  2011-10-25
这个……
偶还小,不懂……
去问大人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