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二类,一类是公诉案件,另一类是自诉案件;如果是自诉案件的,是否提起诉讼完全由受害方自己决定;如果是公诉案件,是否提起公诉,则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作出决定,受害人无权决定是否起诉。本案,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且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受害人不愿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受害方无权决定是否撤案或不起诉。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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