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如题所述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获得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报废的设备。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监管特种设备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眼位置。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建立包括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中包括:
- 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 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 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获得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报废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监管特种设备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眼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建立包括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中包括:
- 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 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 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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