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强化对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有效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缓解退耕农户的生活困难。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给予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为70元,原补助的每亩20元现金将继续发放,并与农户的管护任务挂钩。省级林业部门需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管护任务的具体认定、检查和验收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超出部分由省级自行解决。补助资金的发放期限根据不同林种有所不同,还生态林为8年,还经济林为5年,还草为2年。

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验收,具体办法由其另行规定。2004年至2007年的补助资金将根据核查验收结果进行一次性补发;之后的补助资金则逐年核拨。

财政部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补助资金发放前,会通过公示等方式,确保退耕农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粮食补助,原政策未到期的继续执行相关通知规定,现金补助则从2008年起,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进行核拨,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对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涉及的农户补助资金,也需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省级部门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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