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民主政治的共同特点

如题所述

英国和美国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民主国家,各自拥有独特的政治体制。在英国,实行的是融合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特点的立宪君主制;而美国则建立了一个以严格的三权分立为特征的总统共和制。
英国的政体是立宪君主制的一个典范,其核心特征是“虚位”与“实权”的结合以及“议会至上”的原则。在英国,国王或女王虽然是国家元首,但他们的权力大多是象征性的,必须遵循法律和惯例,或在大臣的建议下行使。实际上,英国的政治实权主要掌握在议会和内阁手中。英国议会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即贵族院,是英国政治中唯一以贵族为基础的机构,它和国王都只有象征性的作用,而下议院则掌握着立法、监督和财政等关键权力。英国的内阁由在下议院中赢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组建,并对下议院负责。如果内阁失去下议院的信任,他们要么辞职,要么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此外,英国政治体制中的“虚位”体现在反对党拥有法律保护的地位,通常由在下议院中赢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监督执政党。一旦执政党在大选中失利,反对党可以迅速接管政权,“影子内阁”也随之成为实际的“执政内阁”。这种制度设计实现了“虚位”与“实权”之间的平衡。英国政体的另一个特点是“议会至上”的原则,即立法机关在三权中占据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衍生机构,三权之间存在重叠。例如,英国议会的一部分——上议院同时也是最高法院,拥有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除了苏格兰的刑事案件。大法官不仅是上议院的议长,也是最高法院的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的成员。
在美国,政体的最大特点是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而所有权力都源自宪法,这与英国政体有显著不同。在美国,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都独立于彼此,且没有一个单一的最高权威,这与英国宪法中选择一个最高权威的原则形成对比。美国宪法建立在多个最高权威的原则之上,希望通过数量的增加来弥补质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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