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拿着丈夫的存款,能查出来吗?

如题所述

是可以查出来的。
因为老公的钱取出来后,银行就会有取款记录。老婆把老公的钱再存到银行里面,银行也会有存款记录。如果调查,会把家庭成员名下资产都会查出来。
拓展资料:
关于妻子能否随意支取丈夫的存款的分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应承担偿付本息的违约责任。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本案中信用社仅凭张某提供的李某存单、张某的身份证及张某与李某的结婚证就将存款本息提前支付予张某,属操作不当,存在过错,且本案中涉及的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不能确定,故信用社应赔偿李某的存款本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信用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给付本息,也属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义务。本案中,李某虽没有委托其妻张某代为取款,但她向信用社工作人员出具了结婚证书、自己的身份证和丈夫的名义的存单,就足以使信用社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构成表现代理;信用社在对她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审核后,将存款本息支付给张某,可以认为信用社是善意和没有过失的。
李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属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关于妻子能否随意支取丈夫存款的评析:
一:首先应明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现代理。
表现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因本人的原因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代理权,并且是有效的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现代理的规定。表现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具有外表授权的持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构成表现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三,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第四,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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