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的车牌要转籍回湖北省十堰市,06年宝来,需要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我来告诉你把,我以前刚好做过这个案子。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范第四章 办理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转出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查验有无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和机动车档案,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装订,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入登记;不得拆封”;
  (六)牌证管理岗收回机动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的名称;
  (二)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解除监管的,录入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三)按照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转出登记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录入: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购买的机动车,录入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销售或者交易的价格。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一)居中签注“转出登记”;
  (二)签注“姓名/名称:”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三)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身份证明的号码;
  (四)签注“转入地名称:”和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的名称;
  (五)签注“转出登记日期:”和转出登记的具体日期;
  (六)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签注“获得方式:”和机动车获得方式。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五)海关监管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
  (六)原《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第十八条 转入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办理事项以及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事项和签注《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表》等,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但不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过户、转入登记摘要信息栏的相应栏目内签注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机动车登记机关名称;转入登记日期;机动车登记编号;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下列事项:
  (一)居中签注“转入登记”;
  (二)签注“使用性质:”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属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签注“获得方式:”和机动车的获得方式;
  (四)签注“转入登记日期:”和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当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签注《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表》原件;
  (三)《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审核转出和转入的机动车档案,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对于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转出地的地方规定执行。
  机动车转出时,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转出信息库,并及时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转入时,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查阅机动车转出信息库。对转入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应当直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查询。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尾气排放标准,需退回转出地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
  同时也要注意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中的规定,带上有关文件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总之,先带上文件去舟山市车管所办理转出,只要车子本身没问题,干净的话,转出很容易。但办理转入的时候同样去当地车管所,一般为市级的,但要注意当地有没有地方性的规定,可能会比较麻烦,设有限制。
  有什么问题可以再问我。你先去办转出手续吧,祝你顺利。。。。追问

谢谢,我主要就是想知道,转入十堰市有没有限制条件,具体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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