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如题所述

二婚离婚和初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一致,分割前提是均应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内容。具体分割方式如下:
一、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配共同财产,如果协商不成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以下情况对共同财产酌情进行分配:
1、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可以多分;
2、在夫妻生活中,一方因照顾子女、老人,夫或妻协助另一方工作,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义务的,可以给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补偿;
3、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身体健康并有工作能力或是经济条件更好,应当给生活困难的一方多分些财产。
4、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离婚时,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赔偿;
5、在离婚时,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伪造债务想占不分给另一方财产的,法院会根据证据情况对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二、如不存在上述情况的,法院一般根据双方诉讼请求平均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是在法院诉讼离婚
一、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流程为:
1、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协议中要写明双方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
2、双方共同申请后,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在离婚登记申请满三十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领取结婚证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二、 法院诉讼离婚的流程为:
1、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2、起诉时需准备起诉书3份,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及子女的出生证明;
3、在法院立案成功后,等待法院通知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如有需要还会延长六个月。

离婚诉讼中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婚姻档案证明;
2、证明夫妻双方有婚生子女的证据,如出生证明;
3、证明夫妻一方或是双方有婚后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车辆所有权证、银行流水、工资收入、奖金收入、投票、基金、专利权、著作权、养老保险、公积金等;
4、证明夫妻一方或是双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其他投资情况,如企业信用报告、个体工商户注册信息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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