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工伤吗?厂子有什么责任!我是厂长,我应该付法律责任吗?

职工在清扫地面时,看见鸭棚里死了3只小鸭,职工就和平常一样拿到了鸭棚的外边,厂里有规定,每天死去的小鸭,都必须定时清理。 这时正好被厂领导看到,就问这三只小鸭什么时候死的,职工说是今天早上死的,厂领导蹲下摸了摸,说是一直热乎另一只凉了,热乎乎的是刚死的,凉的是昨晚上死的,指责职工收拾不及时,职工便与厂领导进行辩解,说这就是今天刚死的。就这点事 ,厂领导突然打了他一巴掌,紧跟着又是几巴掌扇过来,职工转身要找厂里的领导,厂领导怕事情败露又拿起一个铁锨,用锨把一下子将他打在了地上,跟着又是一下子。这个场景,被经过的另外一名同事发现,急忙过去拉架,也被厂领导踢了一脚,
故意伤害和工伤冲突吗?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有时效性,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伤并认定,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一个月个人在一年内申请并认定,医疗费由公司支付。
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将承担伤者停工留薪期间待遇、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费用等;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0-15
不清楚是你说的厂领导,和你是什么关系,职工隶属是谁的职工,从情况看,你的职工被打,是直接肇事的所谓厂领导所为,你如果是厂长,有管理不善的责任,直接责任是厂领导,如果追究的话,也是厂领导的责任,由他进行赔偿,这样的事故,不是工伤,属于故意伤害,应由厂部对厂领导进行教育,严重的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职工的伤害,由肇事者承担
第2个回答  2011-10-1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肯定是算工伤的,厂里也是有责任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0-15
属于工伤,因为他是在上班期间被领导殴打.
工厂应该是监管不力.
有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