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导致出勤天数不够,公司用下月的加班低扣正常出勤。这样合法吗?

如题所述

单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是可以进行休息日的调整安排,但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不能随意调换休息日的时间。而且只能调换休息日的时间,不能使用正常工作日加班时间进行调换。所以单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一个月,所以一个月内可以互相调换,超过一个月的是不可以的。出现纠纷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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