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的是家有下属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国有企业。平时工作内容是在本部的开发部门做产品开发,开发的产品是下属的一个单位来生产的,所以要经常去那边出差。现在单位正要把我们这个负责开发的部门整体搬到那个地方去。人力资源部还没有正式用文件通知我们。
我的合同上面工作地点写的是“公司经营范围内”,劳动合同法指出要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我不清楚这样的约定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它太笼统了。我觉得它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
之前一直在本部也没有什么影响,但现在要是搬过去了就相当于从重庆主城到了一个小镇了,而且那边的生活环境跟这边也很大差距,现在项目完了,去那边了我也感觉可能要被安排到不是做开发的事情了,而且那边的人的收入普遍不如我们在本部的。
我想知道的是:
这种情况,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我们搬过去;要是引起纠纷,这个工作地点约定能够获得法律支持么?
谢谢你。但我的情况并不是城区和郊区,本部在重庆主城,那边是荣昌县的一个小镇,相隔两个多小时的车程。
另外我想问问公司有权不与我们协商就这样调动么,领导说以“外派”的名义。
如果你们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按照通常理解,能够包括你现在的工作地点,那么是无需另行订立协议的。
谢谢你冉兵律师。
另外我想问:公司要是以“外派”或者“劳务派遣”这些名义要求我们过去,他们有权不和我们协商就这么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