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私自在商家门前设置停车位收费,不合法,不符合下列规定: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详情见本号“按国家规定共享共有车位的收益”等文章。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能帮助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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