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村不能建房子了

如题所述

1、与国家经济发展相违背。
中国要持续高速发展经济,就必须要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既然要促进消费,首先就是要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2、城市房产需要有人接盘。
将农村人口引进城市发展,是为了提升消费力,拉动内需;另一方面也是城市里房地产需要,卖地已经是地方政府重要财政收入之一,政府卖地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从银行贷款买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再卖给购房者,建房,赚取利润。
3、存在非法违建、加建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因为预算造价问题,很多违建请的施工队并不专业,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4、为了防止农村一户多宅、侵吞宅基地、宅基地外流、占用耕地等乱象。
农村宅基地动迁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规定:
1、必须符合条件及规划
想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按照规定一定要符合条件及规划。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很多,比如说户口、年龄以及“一户一宅”等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同时还应该符合当地的规划,申请的集体土地必须是规划的宅基地。
2、必须办理好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有严格的规定,建房前一定要办理好审批手续。审批手续通过以后我们会拿到宅基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许可证等证书,拿到证书以后我们才能动工建房。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建造的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动迁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规定:
1、必须符合条件及规划
想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按照规定一定要符合条件及规划。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很多,比如说户口、年龄以及“一户一宅”等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同时还应该符合当地的规划,申请的集体土地必须是规划的宅基地。
2、必须办理好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有严格的规定,建房前一定要办理好审批手续。审批手续通过以后我们会拿到宅基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许可证等证书,拿到证书以后我们才能动工建房。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建造的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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