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证明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地履行证明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特征已由职权主义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但为有效查明案件客观真实,也保留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利。在这种审判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共同责任,就这个意义上说,均担负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的共性。由于三机关职能不同,是不同的诉讼证明主体,因此他们所担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也不相同。检察机关因其控诉职能,对控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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